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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印發(fā)《實施更大規(guī)模減稅降費后調整省以下增值稅收入劃分改革方案》 過渡期后增值稅收入劃分比例不變
2月20日,,省政府印發(fā)了《實施更大規(guī)模減稅降費后調整省以下增值稅收入劃分改革方案》(下稱《改革方案》),,以進一步理順省與市縣財政分配關系,支持各市縣落實減稅降費政策,、緩解財政運行困難,。
《改革方案》提出,要穩(wěn)定分稅制改革以來形成的省以下收入劃分總體格局,,鞏固增值稅“五五分享”等收入劃分改革成果,。按照深化增值稅改革、建立留抵退稅制度的要求,,在保持留抵退稅省與市縣分擔比例不變的基礎上,,合理調整優(yōu)化地方間的分擔辦法。在保持現有財力格局總體穩(wěn)定,、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擔機制的基礎上,,《改革方案》提出了幾項改革措施。
首先是要保持增值稅收入劃分比例穩(wěn)定,?!稄V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(fā)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省以下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》確定的2—3年過渡期到期后,繼續(xù)保持省與市縣增值稅收入劃分比例不變,。即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,,省與市縣按50%∶50%比例分享;其他增值稅(不含電力增值稅)地方分享部分,,省與市縣按50%∶50%比例分享,;電力增值稅和企業(yè)所得稅等其他稅種地方分享部分,繼續(xù)執(zhí)行原體制,。
同時,,調整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分擔機制。增值稅留抵退稅我省應分擔部分中,,省與市縣分擔比例維持不變,,即省級固定收入的電力增值稅留抵退稅由省級全額承擔;其余由省與市縣按“五五”比例分擔,。增值稅留抵退稅市縣應分擔的部分(25%),,按照原體制由企業(yè)所在地負擔,;省級財政調庫至中央財政(或中央財政調庫至省級財政)應由市縣分擔(或分享)部分,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稅分享額占比均衡分擔(或分享),。